科學技術部2007年8月1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進一步加強國家科技計劃和專項經費(以下簡稱科技經費)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經費管理與監督制度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經費監督是指科技部對管理的各類科技計劃、科技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并對違規違紀行為追究責任的工作。目的是規范科技經費管理和使用行為,幫助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制度,實現關口前移、預防為主,更好地為科技計劃和專項的順利實施服務。
第三條 科技經費監督的主要服務對象是承擔科技部管理的各類科技計劃、科技專項的單位及其合作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項目(或課題,以下統一簡稱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等。
第四條 科技經費監督工作,在財政部、審計署等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有關計劃和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依法、客觀、公正、透明的原則組織開展,建立職責明確、措施有力、程序規范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五條 承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在科技經費監督過程中要切實履行職責,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所屬單位(屬地單位)承擔項目的預算申報、預算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全面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六條 科技經費的使用遵循承擔單位法人負責制的原則。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負責科技經費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承擔單位財務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經費使用的財務審核和會計核算,保障專項經費規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覺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門和單位組織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 監督內容和方法
第七條 科技經費監督貫穿科技經費管理的全過程,必須突出重點、務求實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承擔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包括對財經法規及各項科技經費管理制度、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針對本單位財務工作特點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情況,以及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等。
(二)承擔單位對科技經費會計核算情況。包括單獨核算情況,會計科目設置規范性,核算內容和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經費開支審批程序和手續的完備性,以及相關財務檔案資料保存管理情況等。
(三)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執行預算情況。包括按照規定的支出范圍和標準執行預算情況,預算調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規范性,撥付合作單位預算資金規范性及監管情況,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情況;有無超預算、超范圍、超標準支出,擠占、挪用、轉移項目經費,自行分解、擅自轉撥科技經費等問題。
(四)設備購置和管理情況。包括批復購置設備預算的執行情況,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情況,購置設備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情況等。
(五)承擔單位對決算和財務驗收制度的執行情況。包括編報決算和結題財務報告情況,及時清理賬目、確定項目支出情況,結余經費的認定和上繳情況,以及有無拖延財務結賬、長期掛賬報銷費用等問題。
第八條 建立和完善科技經費監督管理運行機制。根據需要,綜合利用財務報告、巡視檢查、專項審計、財務驗收、績效評價、受理舉報等多種方法,通過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科技經費實施監督。
(一)財務報告。承擔單位按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和具體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科技部報告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重大財務事項。科技部對財務報告進行合規性審查。
(二)巡視檢查。科技部定期派出巡視組,對使用科技經費數額較大的單位進行制度化的督促檢查。通過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資料查驗等多種方式,全面檢查承擔單位及其負責人在貫徹國家科技經費管理制度、建立內部管理機制、執行科技經費預算等方面的情況。
(三)專項審計。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單位,不定期的對科技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以及財務收支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的專項檢查和評價。
(四)財務驗收。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單位在項目驗收期間,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和財務決算報告等進行專門審核與評價。財務驗收是項目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未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五)績效評價。科技部運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標及評價標準,對項目的實施過程及其完成結果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具體組織實施按照財政部《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財教[2005]149號)和科技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績效評價的結果將作為單位和個人今后申請立項及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六)受理舉報。科技部根據舉報,對相關單位或個人科技經費管理、使用中的問題組織開展專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科技經費監督工作可以采用科技部直接組織檢查組,委托主管部門、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等多種方式進行。委托主管部門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工作,可以采用跨部門監督、屬地監督或異地交叉監督等形式進行。
第十條 委托開展的科技經費監督工作,需要履行規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續。接受委托的部門和單位在具體的監督工作實施中,承擔委托人賦予的監督責任。
第十一條 科技經費監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制定監督計劃。科技部根據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科技經費年度監督計劃,確定年度監督的重點和內容,部署開展監督工作。
(二)通知被檢查單位。科技部根據年度監督計劃,遴選確定開展監督檢查的單位和項目,并書面通知被檢查單位。
(三)被檢查單位準備資料。被檢查單位根據監督檢查工作的有關要求準備相關資料,主要包括自查報告、項目任務書、項目預算書、購置資產清單、相關賬簿、會計憑證以及需要填報的財務報表等。
(四)現場檢查。檢查組或受委托單位根據需要對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單位的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和經費開支情況,收集有關資料和會計憑證,并就檢查結果與被檢查單位進行溝通和交流。
(五)出具監督檢查報告。檢查組或受委托單位對調查中取得的素材和資料進行歸類、匯總和分析確認,按要求出具監督檢查報告報送科技部。
(六)監督檢查結果處理。科技部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相關制度規定,下達監督檢查意見書。被檢查單位應在監督檢查意見書的規定時限內整改執行完畢,并將執行結果書面報告科技部。對監督檢查意見書中認定問題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核查確認。
第十二條 充分發揮專家和中介機構對監督工作的咨詢作用,建立對專家和中介機構的遴選、考核和評價制度。專家和中介機構在現場檢查過程中,有責任就科技經費管理政策法規向被檢查單位進行解釋說明。在選擇專家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對專家的選擇應堅持客觀、公正和回避的原則,緊密圍繞項目所屬領域和自身特點選擇專家,根據監督工作需要,檢查專家可包括財務、技術、經濟以及國際合作專家等。專家應了解被檢查項目的基本情況,在檢查過程中能夠客觀、公正的發表意見,并對通過檢查獲得的項目技術和財務情況保守秘密。
(二)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應堅持公開、競爭和擇優的原則。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秉持第三方的獨立原則開展審計工作,審計人員應熟悉國家財經法規和科技經費管理各項規定,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經費監督管理信息數據庫,納入全國統一的科研項目數據庫,全面記錄科技經費監督計劃、組織實施情況、監督檢查結果、以及整改落實情況等。積極推進信用記錄制度,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對承擔單位和相關人員在經費管理方面的信用進行評價和記錄,并作為今后申請科技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處罰措施
第十四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并記錄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信用,通過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承擔單位在科技經費內部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方面有下述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限期整改、停撥經費、通報批評、不通過財務驗收直至一定時限內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
(一)科技經費不按項目核算的;
(二)科技經費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基礎性工作薄弱的;
(三)固定資產管理不規范,購置的固定資產不及時入賬,形成賬外資產的;
(四)不按要求及時編報決算,或脫離財務部門編報決算,造成報表數據不準確、賬表不一致的;
(五)其他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為。
第十六條 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在監督檢查中被發現在預算申報過程中有下述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停撥經費、通報批評、不通過財務驗收、終止項目、追回已撥經費直至一定時限內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的;
(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的;
(三)提供虛假配套資金承諾的;
(四)采用不正當手段影響預算評審評估結果的;
(五)其他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為。
第十七條 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在預算執行方面有下述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限期整改、停撥經費、通報批評、不通過財務驗收、終止項目、追回已撥經費直至一定時限內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
(一)不嚴格執行預算,存在超預算、超范圍、超標準支出行為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經費的;
(三)違反規定開支人員費,亂發津貼、補貼,超額提取管理費的;
(四)未按規定自行調整預算的;
(五)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經費的;
(六)已承諾的配套資金不及時足額到位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 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在結題驗收方面有下述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限期整改、通報批評、不通過財務驗收、直至一定時限內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
(一)少報、漏報、隱匿不報結余資金,以及結余資金不按規定及時上繳的;
(二)單位財務不及時結賬、長期掛賬報銷費用的;
(三)不配合監督檢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監督檢查人員客觀發表意見的;
(四)其他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為。
第十九條 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發生違反科技經費管理規定問題觸犯財經紀律的,移交行政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