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協函[2007]8號 2007年2月6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了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2006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的總體要求
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事關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轉和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大局,涉及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利益,會計師事務所要高度重視,要求注冊會計師切實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一是嚴格遵守審計準則的要求,科學計劃和實施審計程序;二是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三是樹立風險意識,切實貫徹風險導向的理念;四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恰當形成和發表審計意見。
年報審計監管是中注協行業監管工作的重要一環,為此,中注協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年報審計監管工作規程》的要求,嚴格組織實施。
二、貫徹實施審計準則應當注意的事項
2007年是貫徹實施審計準則體系的第一年,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切實把握審計準則體系對執業理念和專業技術的新要求,轉變傳統的審計觀念,牢固樹立風險導向審計的執業理念,修改審計規程,嚴格質量控制,強化質量監督和復核,切實把審計準則體系貫徹落實到位。
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2006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應當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計風險準則的要求,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總體應對措施,并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二)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發現舞弊準則的要求,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以職業懷疑態度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充分考慮由于舞弊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風險的可能性。特別地,注冊會計師應當假定被審計單位在收入確認方面存在舞弊風險,并考慮哪些收入類別以及與收入有關的交易或認定可能導致舞弊風險。
(三)注冊會計師在對上市公司2006年度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時,按照審計報告準則的要求,采用新的審計報告格式出具審計報告。
由于上市公司2006年度的會計報表仍然按照原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編制,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時,仍需提及上市公司編制會計報表時適用的企業會計制度,可不提及“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準則的要求,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比較數據是否正確列報。
(四)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工作底稿準則的要求,形成明晰的審計工作記錄。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日后60天內,及時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應當在審計業務中止后的60天內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檔。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訂政策和程序,使業務工作底稿保存期限符合準則的規定。對于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業務報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對于執行原準則形成的永久性檔案,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按照新審計準則的要求,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保存,也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永久保存。
(五)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與治理層溝通準則的要求,就自身責任、獨立性、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間以及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等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治理層直接溝通。
(六)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質量控制準則的要求,修訂并貫徹執行質量控制制度,以保證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指定內部獨立的機構或人員對上市公司審計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注冊會計師只有在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完成,且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處理意見分歧的程序解決重大事項后,才能出具審計報告。
三、在審計過程中應當關注的高風險領域
注冊會計師在貫徹實施審計準則體系時,還應掌握相關部門發布的貫徹實施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體系的文件,及時更新清理法律法規資料。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4號)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指南〉的通知》(會協[2006]72號),我會清理了自2007年1月1日起需要廢止的相關文件(見附件),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審計準則時應當予以關注。
注冊會計師在對上市公司2006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時,要警惕某些上市公司可能利用新舊會計準則轉軌之機操縱損益的行為,并對下列高風險領域保持職業謹慎:
1.重大的關聯交易;
2.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
3.大額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
4.不具有商業實質的交易;
5.債務重組、資產處置或置換;
6.異常的股權轉讓;
7.境外分支機構從事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
四、報備要求
2006年年報審計業務報備工作,將結合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運行另行通知。但是,如有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情形,前后任會計師事務所均應在變更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會和所在地省級協會報備。報備的內容包括變更事務所的上市公司名稱、變更事務所的原因、前后任事務所溝通情況。我會將根據各會計師事務所的報備情況,嚴格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年報審計監管工作規程》,密切跟蹤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中出現的“炒魷魚、接下家”行為,對于惡意“接下家”行為實行重點監控。
附件:廢止的文件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抄送: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會計師事務所
附件:
廢止的文件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4號)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指南〉的通知》(會協〔2006〕72號),自2007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廢止:
1.《關于印發第一批〈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通知》(財會協字〔1995〕48號);
2.《關于印發第三批〈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通知》(財會協字〔1999〕6號);
3.《財政部關于印發〈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5號——會計估計〉等四個項目的通知》(財會〔2001〕1002號);
4.《財政部關于印發〈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6號——存貨監盤〉等四個項目的通知》(財會〔2002〕1016號);
5.《財政部關于印發〈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等3個準則的通知》(財會〔2003〕11號);
6.《關于印發第二批〈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通知》(會協字〔1996〕456號);
7.《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等三個基本準則的通知》(會協字〔1996〕457號);
8.《關于印發第一批〈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試行)的通知》(會協字〔1996〕45號)
9.《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3號——驗資(試行)〉的通知》(會協〔2001〕151號);
10.《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4號——小規模企業審計(試行)〉的通知》(會協〔2001〕167號);
1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5號——審計報告(試行)〉的通知》(會協〔2003〕77號);
12.《關于印發〈資產減值準備審計指導意見〉的通知》(會協字〔2000〕29號);
13.《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審計技術提示第1號——財務欺詐風險〉的通知》(會協〔2002〕203號);
14.《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審計技術提示第2號——會計報表公布日后發現的事實〉的通知》(會協〔2002〕2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