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工作的通知
來源:天華會計時間:2006-07-06發布人:廣西天華編輯瀏覽:次
廣西財政廳 桂財會〔2006〕30號 2006年8月1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各市財政局、民政局,區直各民間非營利組織:
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發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各民間非營利組織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目前,我區大多數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執行,但仍有一些民間非營利組織還未執行。為了維護國家會計制度的嚴肅性,確保我區各民間非營利組織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民間會計制度》),切實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日常宣傳、督促和檢查工作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進一步溝通協作,結合各自業務工作的開展,采取發放宣傳資料,借助互聯網發布信息等措施,積極、廣泛地宣傳《民間會計制度》的執行要求和基本內容等,做好《民間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指導和檢查工作。財政部門要結合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會計資格考試報名等業務工作,面向廣大會計人員和民間非營利組織,經常而廣泛地宣傳《民間會計制度》及其執行要求,檢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民間會計制度》的規定。民政部門在開展年檢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時,要檢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按照《民間會計制度》編制,有關財務指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對于不按照《民間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它們進行行政處罰,以促使《民間會計制度》在全區各民間非營利組織中得到全面執行。
二、認真開展調查摸底工作 今年8月至9月中旬,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在本轄區聯合開展一次《民間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摸底調查。調查方式為民間非營利組織自查自報、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等。要通過本次調查,摸清《民間會計制度》在本轄區(含所管縣、市、區)的執行情況;重點弄清哪些民間非營利組織還沒有執行,不執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已經執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執行中遇到了哪些問題,需要財政、民政部門提供哪些服務和指導。在此基礎上,采取富有針對性的推行措施,促使那些尚未執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切實執行《民間會計制度》。
(一)自查自報階段。各民間非營利組織要按照當地財政、民政部門的布置,在今年8月25日之前,開展一次《民間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自查自報工作。自查的主要內容是:目前,本單位在會計核算中執行的是何種會計制度;本單位已經執行《民間會計制度》的,在新舊制度銜接時和目前實際執行中遇到了哪些問題,主要原因是什么;本單位目前仍未執行《民間會計制度》的,未執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計劃何時執行。自查結束后,各民間非營利組織要如實填寫“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會計制度情況表”(附件1),未執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還須就未執行的主客觀原因寫出書面說明,已執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就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對財政和民政部門的建議等寫出書面材料,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報給當地財政和民政部門各一套。
區直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自查自報工作自8月7日開始,8月18日之前結束,并將填寫的附件1、未執行的書面說明等材料于8月18日之前報給自治區財政廳(會計管理處)和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各一套。
各民間非營利組織要嚴肅認真地開展自查自報工作,真實反映情況。對不開展自查自報工作,隱瞞實情,提供虛假情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由縣級以上財政、民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范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聯合行動,周密部署,布置、督促、指導各民間非營利組織認真開展自查自報工作,確保自查自報面達到100%,不留死角。
(二)實地走訪階段。為確保自查自報信息的真實性,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組成聯合工作組,開展實地走訪。實地走訪應當在9月1日之前完成。在實地走訪中,各工作組應當采取抽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并與《民間會計制度》進行對照等措施,對自報已經執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是否真正執行《民間會計制度》進行核實,各市至少要抽查5戶,對抽查發現實際未執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要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執行。對自報未執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各市至少要實地走訪10戶,重點查找未執行的具體原因。實地走訪中,要做好《民間會計制度》主要內容及執行要求的宣傳、督促、指導工作。
(三)召開座談會階段。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在9月10日之前聯合召開座談會,邀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法人代表、會計主管人員等到會座談。對已執行和未執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要分別召開座談會,參加每類座談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得少于5戶。通過座談,對已經執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著重弄清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等;對未執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重點查找不執行的主要原因等。要根據座談目的,事前準備好座談題目。參加座談的與實地走訪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要盡量不重復。
調查摸底結束后,各市財政局對各民間非營利組織自查自報的信息,要結合實地走訪、召開座談會所掌握的情況,予以甄別、修正和匯總,填寫“××市《民間會計制度》執行情況表”(附件2)、“××市實地走訪民間非營利組織情況表”(附件3)、“××市召開民間非營利組織座談會情況表”(附件4),寫出調查報告,連同填好的附件2、3、4一起,在充分征求本市民政部門的意見后,于2006年9月20日之前上報自治區財政廳(會計管理處),同時抄送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和本市民政局。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含:本地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基本情況;《民間會計制度》在本地的執行概況;未執行《民間會計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數量、構成、2005年度的收支規模等基本情況,未執行的主要原因剖析,財政、民政部門已采取或準備采取哪些措施來推行《民間會計制度》;已經執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執行中遇到了哪些主要問題,它們對《民間會計制度》本身有哪些評價,對財政、民政部門有哪些意見、建議,財政、民政部門打算如何落實這些意見、建議等。
三、做好限期執行工作 對未執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在剖析原因的基礎上,聯合召集它們的法人代表和會計主管人員開會,向他們講清執行政策,責成它們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并明確必須執行到位的最后期限,要求它們在期滿時以書面形式如實反饋執行情況。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據此聯合進行抽查,以核實它們反饋的信息是否真實,各級抽查的數量不得少于5戶,對抽查發現虛報情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依法給予從嚴處罰。對期滿后仍不執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各級財政、民政部門除責令它們限期執行外,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它們給予行政處罰,堅決維護國家會計制度的嚴肅性。2006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一律從成立之日起按照《民間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對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執行《民間會計制度》中遇到的問題,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及時主動地給予解答、指導或向上級反映,并適時舉辦一些針對性強的培訓班,以促進民間非營利組織規范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對參加《民間會計制度》培訓的會計人員,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他們頒發繼續教育證書。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單位負責人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尚未執行《民間會計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必須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并按照當地財政、民政部門規定的時限,以書面形式,按時向當地財政、民政部門反饋是否按期執行到位的情況。
尚未執行《民間會計制度》的區直各民間非營利組織,必須在2006年10月1日之前執行到位,并于10月15日之前向自治區財政廳(會計管理處)和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書面報告貫徹執行的情況。
附件:1. 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會計制度情況表(下方下載) 2.××市《民間會計制度》執行情況表(下方下載) 3.××市實地走訪民間非營利組織情況表(下方下載) 4.××市召開民間非營利組織座談會情況表(下方下載)
二○○六年八月一日
|
|
相關文件下載: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