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06]61號 2006年5月10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實行退稅政策以來,一些相關政策發生了變化。為了更好地執行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現將有關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具體范圍調整如下:
一、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企業范圍是指,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分公司(分廠)的名義采購的自用國產設備,由該分公司(分廠)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項目,由合作油氣田的作業者、作業機構或作業分公司申請辦理退稅。按規定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的國產設備不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二、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以上兩個目錄簡稱鼓勵類外資目錄,下同)的外商投資項目(簡稱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下同)所采購的國產設備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調整鼓勵類外資目錄時,項目采購國產設備實行退稅政策以項目核準時施行的鼓勵類外資目錄為準。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國產設備,凡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簡稱不予免稅目錄,下同)的,不實行退稅政策。國家調整不予免稅目錄時,設備是否屬于不予免稅目錄范圍以購進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施行的不予免稅目錄為準。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工程項目,若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業承建,外商投資企業可與承建企業簽訂委托購買國產設備協議,其委托由承建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
三、本通知所稱國產設備是指,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采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包括按照購貨合同隨設備購進的配套件、備件等。
四、過去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