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6]154號 2006年2月15日 廣西天華編輯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青島香格里拉大飯店有限公司拆除部分的房屋裝修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請示》(青國稅發[2005]195號)收悉。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拆除營業用房所得稅處理問題,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房屋裝修費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704號)第一條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營業用房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初次裝修費,應計入固定資產原價,并按稅法的規定計提折舊。凡該營業用房投入使用若干年后,外商投資企業又進行重新裝修,對重新裝修時被拆除的初次裝修設施,不得作為固定資產損失,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扣除。對重新裝修時被拆除設施的變價收入,可以抵減重新裝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