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5號 2013年4月15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關于《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現就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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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部分地區反映,一些納稅人(以下稱投資方)與地方政府合作,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土地拆遷、安置及補償工作由政府指定其他納稅人進行,投資方負責按計劃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資金,同時,與規劃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協助政府完成土地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地塊周邊綠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規劃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支付設計費和工程款,當該地塊符合國家土地出讓條件時,地方政府將該地塊進行掛牌出讓,實現的收益或虧損均由投資方自行承擔。對于上述行為如何征收營業稅,請總局予以明確。
二、如何理解該公告的規定?
投資方向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投入資金并承擔項目風險和損益的行為,屬于投資行為,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投資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因此,投資方取得的投資收益不應征收營業稅。投資方在協助政府完成土地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地塊周邊綠化整治等工作的過程中,與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并直接支付設計費和工程款,并未提供規劃設計勞務和建筑業勞務,對規劃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取得的設計費和施工費應照章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