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國資委 2007年7月16日 廣西天華編輯
2007年5月21日,自治區國資委頒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桂國資發[2007]9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暫行辦法》(桂國資發[2007]100號)和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抽查暫行辦法》(桂國資發[2007]101號)(以下分別簡稱《暫行辦法》、《評審辦法》、《抽查辦法》)。這是自治區國資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出臺的指導我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重要規章制度。
《暫行辦法》共分為七章41條,包括總則、組織管理、資產評估、核準與備案、監督檢查、罰則和附則等。《暫行辦法》明確了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管理體制及管理方式,即: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并對全區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按企業的產權關系分級管理。《暫行辦法》還明確規定,國有企業的合并、分立、破產、解散,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等14種產權變動經濟行為必須依法進行評估,接受委托進行資產評估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評估結果應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重要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企業、評估機構、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和相關人員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這些規定,對加強廉政建設,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防范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
《評審辦法》和《抽查辦法》是《暫行辦法》的配套措施。前者對企業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須經專家評審會議審議后,再由自治區、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其目的是利用專家集體智慧對評估報告進行全面科學的論證和審核,使資產評估結果能夠更加客觀實際地反映企業價值,進一步加大國有資產的監管力度;后者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抽查的范圍、內容、程序和要求等一系列工作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其目的是促進企業和評估機構依法開展國有資產評估工作。
這三個辦法的出臺,將在廣西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規范企業資產評估行為,保證評估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確保國有產權在流動中保值增值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