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農業部大力推進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范化進程,不斷完善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工作,為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減輕農民負擔、強化集體資產管理提供核算依據,促進了農村民主管理和黨風廉政建設。
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是農業部2000年總結浙江上虞市的做法后倡導的一種新的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模式。實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是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體組織依法與鄉鎮農經站或會計服務中心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確保集體資產所有權不變、使用權不變、審批權不變和收益權不變。主要做法是:代理服務實行“屬地化”管理,鄉鎮政府依托經管站設立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成員大會決議,采取書面協議形式,將本集體會計工作交由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各村只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報賬員;各代理服務中心通過健全內部制度、科學設置崗位、規范業務流程,實現代理工作健康穩步推進。
2002年3月,農業部在杭州召開全國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會議,將上虞的做法推廣至全國,鼓勵各級農業部門在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探索并推進村級會計委托代理。2006年9月,回良玉副總理在視察山東文登市張家產鎮農村財務會計托管中心時,對他們推行村財鎮管的做法給予了充分肯定。2008年5月農業部及時下發了《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的意見》,就規范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提出了明確要求。截至2008年底,全國有超過70%的村集體組織實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這一會計管理模式。
開展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推動了村務公開,促進了農村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規范村級財務管理,嚴把資金使用、資產管理的關口源頭和全過程,真正做到了“給群眾一個明白,還干部一個清白”。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工作,農業部要求各級經管部門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完善措施,從以下幾方面抓好落實:一是加強對代理機構及其從事代理業務情況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加大審計力度,完善審計監督制度,定期對代理機構和村集體進行專項審計和交叉審計,并指導代理機構定期報送財務報表,及時掌握各鄉(鎮)村級財務日常運轉狀況,對審計、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二是加大對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村報賬員的培訓力度,強化資格認證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三是針對推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廣泛開展調研,認真總結交流,不斷完善措施,探索切實可行的辦法。四是進一步增強同相關部門的聯系,建立工作聯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