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會計視野 2008年12月31日 廣西天華編輯
近日,備受關注的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出臺。
《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共19條,從制訂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轉所程序、審核要求、相關責任、轉所信息的錄入和檔案保管等七個方面,對注冊會計師轉所作了規定。與《暫行規定》相比,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
?。ㄒ唬﹪栏窆芾怼8鶕陙碜詴嫀熜袠I呈現的新特點,為加強管理,在第四條規定了注冊會計師不得申請轉所的情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不得申請轉所:會計師事務所清算期間,負責清算工作的該所股東(合伙人)代表。因執業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等部門檢查、調查,檢查或調查結論未下達之前。原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伙人),擬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伙人)時,尚未辦理完成股權轉讓(退伙)手續的。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地方注協規定不得轉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明確,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轉所申請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于弄虛作假的,地方注協應予通報批評;符合撤銷、注銷注冊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構建和諧。為了構建和諧的執業環境,針對轉所中出現的注冊會計師與事務所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在第六條進一步明確,事務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并規定“地方注協接到注冊會計師的申訴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為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于調解無效的,地方注協可為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但應將涉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相關事由,在行業網站上予以公布。
?。ㄈ?提高效率。為促進地方注協提高辦事效率,為注冊會計師提供優質服務,第九條對地方注協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的時間進行了規范。地方注協收到注冊會計師提交的材料和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
同時,第十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對出現合并、分立、遷移情形的會計師事務所,需批量轉注冊會計師的,還簡化了轉所手續。可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批量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
?。ㄋ模﹦撔聶C制。根據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特點,結合管理的需要,第十二條明確了注冊會計師關系可由注協代管的三種情形:擬成為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伙人)的;已辦理完轉出手續,尚無其他事務所同意轉入的;地方注協認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新增加的注協代管的形式,不僅填補了管理中的漏洞,對于那些暫不能歸屬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明確由注協來管理;而且明確了管理權限,即由轉出地注協代管,避免在對這些注冊會計師的管理與服務中,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
?。ㄎ澹┘訌姳O督。第十三條強調了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注冊會計師離開會計師事務所,不再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應向地方注協書面報告,地方注協應當按相關規定注銷注冊,收回其注冊會計師證書。
(六)信息管理。為促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工作,增加了信息錄入及公告的要求。第十六條要求,注冊會計師的轉所情況,應當同時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和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第十七條明確,注冊會計師的轉所信息應在行業網站上進行公告。
除此之外,《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還對《轉所申請表》及其他附件的保管期限進行了規定。